1.在施工安裝錨桿(錨索)等巷道維修過程中,特別是在采后巷施工時,必須注意安全,不時進行敲幫問頂,發現問題,必須立即處理。為確保施工安全,每一施工地點,必須摻設至少4根報險木支柱。
2.新加的錨桿、錨索,在移交采煤二隊之前,由掘進隊負責處理失效山東錨桿和錨索。但超前支護至采后巷的錨桿、錨索的日常維護工作,由采煤二隊負責。由于采動壓力對錨桿支護影響很大,因此,采煤二隊必須指定專人負責,每天必須至少檢查一次巷道支護情況,發現問題,必須及時處理。
3.每4米再增補一組錨索。每組錨索由2根錨索和1根錨梁組成。錨梁可使用舊的11#礦用工字鋼加制作,長2米,錨索眼口距為1.4米,錨索長5米,傾角為 70°(分別向兩幫傾斜,對破碎頂板起到懸吊作用)。
4.加強超前支護的管理。南北回風巷超前支護長度不得小于20米;超前支護采用2排單體液壓支柱配頂梁的方式;硬墩側應做好背幫處理;頂梁與頂板之間應接觸嚴實,其接觸面積不得小于80%。
5.在原來錨桿支護的基礎上,再增補一排錨桿。錨桿使用長度為1.9m,嚴禁使用1.5m的錨桿。錨桿的施工,必須嚴格按照錨桿支護質量的要求,確保錨桿支護有效。巖層破碎地段,必須加縱向錨梁或鋪50×50mm的金屬網,防止錨桿托盤上的巖石被壓碎漏空而失效。
6.加強采后巷維護管理。由于采動壓力較明顯的影響將至采后巷20m,對巷內支護的影響很大,因此,超前支護應延伸至采后巷20m左右,待壓力趨于平穩時再予以撤出;由于采動壓力影響,采煤二隊必須經常檢查采后巷30m范圍內巷內支護情況,對失效錨桿、錨索(頂板巖石被壓碎脫落,至錨桿托盤、錨索梁1/3及以上懸空或錨桿松動等,統稱失效錨桿、錨索),必須及時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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